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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律师事务所成功调解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时间:2017-04-07 08:32:16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记者 刘合汉 通讯员 念芳芹
3月30日,周智所律师签收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一份,本案涉及本所律师代理的原告赵某某、李某诉莒县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由被告保险公司在20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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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日照讯(记者  刘合汉 通讯员 念芳芹)3月30日,周智所律师签收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一份,本案涉及本所律师代理的原告赵某某、李某诉莒县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由被告保险公司在20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45万元。
 
        2011年6月3日,原告家属李某某在被告处投保并指定原告为保险受益人。2016年3月6日。李某某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由于当地风俗等原因,李某某在死亡当天即被火化,未进行解剖尸检。莒县刑警大队进行尸体表面检验并由法医出具“符合猝死,排除刑事案件”的死亡证明,被告据此认为“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中的“意外伤害”而拒绝赔付任何保险赔偿金。
 
         庭审中,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即死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本所律师认为:对于猝死,目前医学界、法律界、保险界均无明确的、规范的定义,但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医病理学》定义,猝死为: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诱发因素有精神、心理因素、外伤因素和热冷刺激等因素。由此可见,猝死也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
 
       二者的关系如下图:
 
QQ截图20170407091244.jpg
 
        对于上述分析,代理律师庭审中提供两份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供法庭予以参考([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与[2013]栖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加强说服力。
 
        另外,针对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意外伤害而非疾病,原告律师提交六份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结束后,被告保险公司也自认有较大败诉风险,双方在法官和代理律师的积极沟通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方获得了较为满意的赔偿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3月30日收到的第二份调解书,律所一向将案件调解作为纠纷处理的重要途径,在代理的诸多诉讼纠纷中保持了较高的调解率,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省司法资源,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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