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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综合执法局集中清理城区上车坡道

时间:2021-12-22 07:44:37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闫春逢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区范围内的上车坡道集中整治清理,要求不得设置固定上车坡道,确需设置的,可在上下车时放置临时坡道,上下车完毕后第一时间撤走。请相关业户充分认识乱设上车坡道的危害性,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整改完毕。

         县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有部分商户为自己方便,利用铁架焊接或者水泥浇筑等形式,随意设置上车坡道,容易积存垃圾,影响道路清扫和雨水排放,影响非机动车通行,既损坏城市道路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4QX法治山东网

        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改善城区市容市貌,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区范围内的上车坡道集中整治清理,要求不得设置固定上车坡道,确需设置的,可在上下车时放置临时坡道,上下车完毕后第一时间撤走。请相关业户充分认识乱设上车坡道的危害性,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整改完毕。
 
         集中专项整治结束以后,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实行动态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设置上车坡道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规处理。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城市管理,举报违法违规设置上车坡道行为,我局将第一时间查处,举报受理电话:6288110。  (闫春逢)
 
        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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