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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村司法所:严把“四关” 创新社区矫正精细化管理模式

时间:2016-11-18 17:53:43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李太明 吴若虹
埠村司法所牢固树立“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实、做细、做严”的工作理念,不断探索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新办法,创新监管模式

         埠村司法所严把“四关” 创新社区矫正精细化管理模式4eq法治山东网


        法治山东网章丘讯(通讯员 李太明 吴若虹) 针对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监管人员少、工作力度不够、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埠村司法所牢固树立“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实、做细、做严”的工作理念,不断探索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新办法,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细节监管,完善监管规程,进一步规范入矫、日常监管、解矫三环节,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
 
        严格评估,严控“入矫关”
 
        规范判前社会调查工作流程。将判前社会调查流程分为“实地核实——走访调查——听取意见——组织承诺”四个流程。首先,核实被调查人的户籍地和常住地。在接到法院调查委托后,到被告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进行实地核实,确保其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确在管辖区内。第二,确定调查对象展开调查。深入走访被告人所在村居的村委会、邻居、同事等,抽取4名走访对象,包括2名村两委会成员,2名被告人同事或邻居,询问了解被告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日常行为表现情况,形成调查笔录。第三,听取村居基层组织的意见。要求其出具《××村(居)委会关于某某表现的报告》,对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品行表现、社会交往、家庭情况、本村居的监管条件和监管意愿等情况作简单的概括和评价,确定其对社区的影响,作为判定其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最后,村居基层组织出示监管承诺书。对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要求其村居基层组织出具《××村(居)委会社区矫正监管承诺书》,承诺如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该村(居)委会自愿承担起社区矫正监管责任,协助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为后续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创新管理,严抓“监管关”
 
        1、重视矫正小组的基础建设及科学分工。对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三对一”的监管模式,即由司法所、村(居)委会、矫正对象家属组成矫正小组,全方位加强该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矫正期间,村(居)委会成员负责监督社区服刑人员行为动向、外出情况及社区服务等情况,配合司法所定期进行排查走访,发现不稳定苗头及时汇报,避免脱管漏管。
         2、实行重要事项告知制度。针对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监管的各项规定不熟悉、甚至一无所知的情况,埠村司法所印制了《社区服刑人员重要事项告知书》,配套《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文本、《章丘市社区服刑人员读本》等一同发放给社区服刑人员,突出重要事项,告知社区矫正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尽快熟知相关法律法规。
        3、建立学习笔记制度。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学习缺乏主动性的特点,埠村司法所从抓法律、时事和思想理论学习教育入 手,建立学习笔记制度。要求所有在服刑期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书写不少于一次学习笔记,前三个月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后结合个人所犯罪行,有针对性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每月按时上交笔记,司法所现场阅读评审,给出书面评语,分别给予表扬、提出批评、指出错误,并说明下一个月学习的要求,以此把理论学习教育改造落到实处,提高社区矫正的思想改造效果。
        4、重要时期签订自律承诺书。在重要节假日和特殊时期,为维护辖区街道的社会稳定,杜绝社区服刑人员在特殊时期,发生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强调社区矫正监管纪律,特别要求社区服刑人员签订《自律承诺书》,重申在此期间应该遵守的监管纪律和注意事项,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出现思想上的松懈,让他们在生活中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增强自我约束意识。
 
         针对重点,严待“心理关”
 
        社区服刑人员的挫折心理、逆反心理、自卑心理、自我封闭心理等病态心理较重,不良的情绪和心态对生活和工作产生消极影响,使其在接受矫正的过程中,出现消极应付对抗或不服从监管、违反监管规定的现象,影响社区矫正效果,增加重新犯罪风险。因此,埠村s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和谈话教育中十分重视心理疏导,经常性地开展走访和谈话活动,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异常心理和不良情绪,并多方深入了解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化解不良情绪。
 
         强化审核,严把“解矫关”。
 
        建立解矫三方评估制度。解矫前一个月,要求其本人写出《社区矫正期间的个人总结》,对自己社区矫正期间的思想改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矫正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和客观评价;村(居)委会需出具《关于社区服刑人员××× 矫正期满的报告》,对社区服刑人员整个矫正期间的矫正和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和鉴定,并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司法所在此基础上,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悔罪意识、遵纪守法情况、日常报到和思想汇报情况、学习教育情况等表现,进行矫正效果综合评估,作出《社区矫正综合评估报告》,确定其是否符合解矫条件。通过此措施,解矫的考核和鉴定工作突出了社区的重要作用,鉴定结论更加客观,不再仅仅是由司法所“说了算”,而是由自我评估、基层组织评估和司法所评估三方综合,从制度上保证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解矫考核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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