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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被告人行动不便 三法官入户审判

时间:2018-11-19 16:38:16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刘敬松
为便于被告人参加诉讼,依法及时审理该案,该院在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经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决定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该案,该村村委干部到场参加旁听。

              平邑:被告人行动不便 三法官入户审判HM3法治山东网

 
         11月16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驱车赶赴石盆村,在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李明海家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上门庭审MG_1223_.jpg
 
        年过花甲的被告人李明海因交通肇事受伤且患多种病症,身体行动不便。为便于被告人参加诉讼,依法及时审理该案,该院在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经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决定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该案,该村村委干部到场参加旁听。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明海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并自愿认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明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明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刘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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