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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法院“轻刑快判”集中审理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件

时间:2018-06-27 18:28:38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郑立栋
近日,郓城县人民法院本着“轻刑快判”、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集中审结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件,根据各被告人的不同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对31名相关醉驾人判处拘役一至四个月有期徒刑,部分适用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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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长,社会公众特别是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却未发生根本改观,加之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危险驾驶案件呈高发态势。为有效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告诫广大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郓城县人民法院本着“轻刑快判”、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集中审结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件,根据各被告人的不同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对31名相关醉驾人判处拘役一至四个月有期徒刑,部分适用于缓刑。 
 
郓城法院庭审.jpg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严厉的刑罚制裁,对于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醉驾行为发挥着积极作用,通过集中审理,希望广大驾驶人员增强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自觉守法,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
 
         (郑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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