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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法院强令交通事故共同责任人履行法律义务

时间:2018-05-09 09:34:03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康广海 张宣英
2018年4月26日,该院通过网上查控系统获悉房某某新买XX款轿车一辆,执行法官随即前往汶上县车管所将其车辆依法予以查扣。迫于法律的压力,房某某主动于4月30日来汶上法院要求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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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7日11时许,唐某某驾驶鲁LAXX号轿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66KM+600M处时,与房某某无证驾驶的鲁HFTXX号两轮摩托车在由东向西横穿马路时相撞。鲁LAXX号轿车失控后又与郑某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三轮车受损。郑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汶上县中医院治疗2日后被转入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21天,共花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护理费、伤残鉴定费等项费用10万余元。
 
       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验、调查,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房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房某某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郑某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09年7月23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唐某某和房某某分别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52341元。
 
        判决生效后,房某某以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与郑某某及其三轮车碰撞接触为由拒绝赔偿。后执行法官多次去其住处无果。房某某终因下落不明和家中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中止执行。
 
        2018年4月26日,该院通过网上查控系统获悉房某某新买XX款轿车一辆,执行法官随即前往汶上县车管所将其车辆依法予以查扣。迫于法律的压力,房某某主动于4月30日来汶上法院要求和解。
 
           (康广海 张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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