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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一教徒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判刑

时间:2015-08-19 08:02:34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特约记者 李久彪
沂南一老汉韩某,因生活孤独,为排遣平日寂寞,不慎加入“全能神”,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

                     “尽本分”守职尽责 “全能神”无所不能UDD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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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南一教徒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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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沂南讯(特约记者  李久彪)沂南一老汉韩某,因生活孤独,为排遣平日寂寞,不慎加入“全能神”,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
 
          生活孤独,误入“邪门”
 
        已到花甲之年的沂南县农村老汉韩某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加之为生计所需,儿子常年在省城济南打工,只身一人的他生活难免有些孤单。2007年深秋的一天,韩老汉听说有个教会能祛病驱恶,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也为了排遣平日的寂寞,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进了这个组织,后来才得知叫“全能神”,教会给他取了个不错的灵名,叫“古杰” ……
 
         尽职尽责,“本分”尽显
 
         加入“全能神”后,韩老汉便根据教会安排,在沂东小区第十八教会先后尽“浇灌”、“带领”、“接待”本分。按照韩老汉的理解,“尽本分”应该就是干这活的意思。自入会以来,尽“浇灌”本分六至七个月,浇灌十余名教会成员,组织成员阅读“全能神”书籍、收听“全能神”光碟;尽“带领”本分三年左右,组织本教会成员聚会上百余次,最少五六天聚一次,收发本教会关于“全能神”的宣传品,收转用于宣传“全能神”的光碟200余张、书籍140余本;尽“接待”本分一年左右,韩老汉的住所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教会的接待之家,其所组织的教会成员均在其住所聚会。
 
         组织严密,自愿奉献
 
         据韩某供述:“教会的组织结构很严密,一个教会带领负总责,一个执事也就是保管,还有一个讲道员,其他人都是普通成员。我们村里也有一个执事,一个讲道员。我们不向成员征收或骗取财物,成员可以自愿奉献,甘心乐意给神做贡献。我干教会带领期间一共收了教会成员3400元钱,这些钱都有保管专门管理,我只保留收条。这些钱都上缴到上级小区了。我向教会成员分发光碟按1.5元一个收费。”谈起教会的组织结构,韩老汉深有感触……。
 
          幡然醒悟,上级“隔离”
 
        渐渐地,韩老汉发现自己所参加的“全能神”频繁聚会,耽误时间不说,也没有什么成就感,积极性也随之逐渐减退。韩老汉的消极行为很快被“上级”发现,并引起不满。2012年夏季,上级组织决定对韩老汉实行“隔离”。“隔离并不是开除我,我还属于全能神教会的一个成员,只是不让我参加教会的活动,让我跟其他全能神的教会成员隔绝关系不再进行交往,但是教会的一些材料还发给我,材料都是他们从我门缝里塞进来的,具体是谁发的我不清楚……”韩某这样解释自己的“隔离”措施。
 
         罪行败露,成就“显赫”
 
        2014年7月份,沂南县公安局辛集派出所民警在“大走访活动”工作中发现韩某有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重大嫌疑,随会同国保大队民警对其住所进行了检查,对其用于宣传“全能神”的材料进行了扣押,包括《跟着羔羊唱新歌》、《话在肉身显现》、《审判从神家起首》等书籍6本、《上面的工作安排》等小册子113本、《生命进入交通讲道》光碟70张、MP4播放器1台、收货发货日记本各1个及各类收据、上交单据一宗。经现场询问,韩某对其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宽严相济,正义宣判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传播邪教书刊140余本、光碟200余张,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后来又被隔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随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韩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另据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韩某传播邪教书刊140余本、光碟200余张,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后来又被隔离,有悔罪表现,且年龄偏大,依法可从轻处罚,随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韩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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