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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房产商“一房二卖”购房款须双倍返还

时间:2015-03-11 14:29:08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闻锐 玉光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所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房产商限期返还原告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35万元,并承担5400元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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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临沭讯(通讯员 闻锐 玉光)房地产开发商卖房后竟“瞒天过海”搞“一房二卖”,后买者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时才获知真相,感觉上当受骗的购房人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商双倍返还其购房款,其诉求能获法律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所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房产商限期返还原告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35万元,并承担5400元诉讼费用。sAD法治山东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0年10月出生的王忠系该某村居民。2011年10月,其分2次向县城某房产商支付购房款25万余元购买后者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楼房;2013年3月,王向房产商支付购车库款9万余元; 2013年5月王又向房产商支付维修基金款1万余元,房产商均为王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上均加盖了房产商的财物公章。王先后共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购房款35万余元。去年底,王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得知其所购楼房早在2010年10月被出卖给案外人陈某且在房产局登记备案,车库亦被法院拍卖。今年1月,王忠以房产商“一房二卖” 导致其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购房合同、由被告返还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其35万元经济损失。sAD法治山东网

        被告房产商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讼,在法定期限内亦未予答辩。sAD法治山东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交付购房款,被告出具收到涉案房屋房款的行为证实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原告。但被告先于2010年将涉案房屋已出卖给案外人,买卖合同经政府备案。导致原告购买商品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sAD法治山东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赔偿35万元损失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等规定,法院缺席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sAD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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