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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法院邀请陪审员调解劳动争议案赢赞誉

时间:2011-03-29 12:44:22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特约记者 杜衍庆
日前,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庭审前,该院邀请了人民陪审员郭永德参加了庭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庭审后,通过法官与陪审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该案最终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面对法官和陪审员由衷地说出上述一番话。

         本报讯(特约记者 杜衍庆)“谢谢法官和陪审员,没有你们帮助做工作,这5000元赔偿款我一分钱也拿不到啊!”65t法治山东网

       “原来当事人整天去公司闹访,经过法官和陪审员调解,解决了纷争,了却了这份烦恼,今后有难事还是要依靠法官来解决啊!”65t法治山东网

        日前,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庭审前,该院邀请了人民陪审员郭永德参加了庭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庭审后,通过法官与陪审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该案最终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面对法官和陪审员由衷地说出上述一番话。65t法治山东网

        2007年7月,宋某被枣庄某公司聘为门卫人员,2008年1月,宋某下班后外出打饭不慎将腿摔伤。2009年9月,经薛城区人民医院评定,原告残疾等级为三级。2010年10月,宋某向薛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枣庄市某公司赔付工伤赔偿款、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2010年10月19日,薛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丧失了劳动法律主体资格,且对其工作事实提供不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能力鉴定结论书,裁定对宋某的申请不予受理。65t法治山东网

        宋某不服仲裁决定,起诉至法院。为将该案圆满解决,法院邀请了擅长做调解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郭永德一起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后,法官认为:宋某受聘担任枣庄某公司门卫,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丧失了劳动法律主体资格,且宋某已近古稀之年,生活困难,如判决此案将对宋某非常不利。庭审后,宋某多次扬言:如果判决其败诉,将会逐级上访。办案法官同陪审员郭永德多次给双方做工作,最终宋某同意由枣庄某公司一次性给付5000元赔偿款,该案圆满调结。65t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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