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王某、丁某分别被判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2320元,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
8月17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王某、丁某分别被判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2320元,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bk8法治山东网
2020年9月29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该通告明确规定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列明了犬捕、光照等禁用工具和方法。
然而,还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2020年10月中旬以后,张某、王某、丁某三人多次骑摩托车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以及周围区域,使用头灯光照等禁用的方法猎捕野兔。2020年12月18日,丁某、张某在巨峰镇大坡村丁某家中,准备将猎捕的野兔对外出售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从丁某处现场扣押野兔冻体29只。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9只野兔均为兔形目兔科草兔。草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张某、王某、丁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狩猎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每只草兔的基准价值为80元,张某、王某、丁某三人的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共计2320元。
在查明案情后,岚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王某、丁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一案向岚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王某、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非法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王某、丁某非法猎捕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诉讼请求张某、王某、丁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共计232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岚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张某、王某、丁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同意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和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许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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