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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经开区检察院: 检察公益诉讼发力 督促建立食品领域“从业禁止”黑名单

时间:2021-06-11 14:37:25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郭芝 申冲
日照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狠抓食品药品安全检察监督,筑牢食品药品安全堤坝。

       食品安全大于天,在食品供应链变得日益复杂的今天,任何食品安全事件都可能对公众健康、贸易和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严惩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严格自律,营造尚德守法的市场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日照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狠抓食品药品安全检察监督,筑牢食品药品安全堤坝。pfB法治山东网

       2021年5月,日照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近年来辖区内判决生效的食品安全领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名犯罪人员名单,既未在网站进行公布,也未建立从业禁止数据库,这些人员存在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2015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就是要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中,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从而大幅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违法成本。
 
       针对此问题,5月12日,日照经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迅速进行了办理落实。5月20日,针对张某甲、陈某夫妻二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对张某甲进行了约见,将相关法律要求对其进行了告知和讲解,张某甲表示完全接受,积极配合,并于当日注销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了营业执照,去掉了“食品销售”经营范围。后经多次回访,未发现张某甲、陈某再经营食品。5月25日,针对张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调查,经查询未发现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犯罪时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该场所大门紧锁,未发现生产、经营痕迹,通过向所在地村委核实,证实张某乙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6月7日,市场监管部门制作了张某甲、陈某、张某乙3人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并在日照经开区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函告日照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建立从业禁止黑名单这项严厉举措,警示其他食品领域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坚决不触碰违法犯罪高压线。
 
       近年来,日照经开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立足经济犯罪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守食品安全底线,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开展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力度,为保护基本民生贡献检察力量。
 
         (郭芝 申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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