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山东网         主编信箱:fzsdxwzk@126.com   新闻热线:0531-58755505
法治山东站头图
法治山东网logo 山东地图
今日聚焦
王小洪: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驾护航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 > 法制 > 山东检察

任城区检察院派驻南张检察室以自行侦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时间:2016-06-05 14:37:01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陈少敏 刘春港
今年以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南张检察室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7起,其中故意伤害案(轻伤)6起,危险驾驶案1起,无一错案发生。

      任城区检察院派驻南张检察室以自行侦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wG9法治山东网

wG9法治山东网
         法治山东网任城讯(通讯员  陈少敏 刘春港)今年以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南张检察室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7起,其中故意伤害案(轻伤)6起,危险驾驶案1起,无一错案发生。在审查起诉中,该室依法采取自行侦查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补充固定证据,使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保了审查起诉案件质量。
 
         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法制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他们采取法制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2人次。3月21日,该室受理了张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认定:2013年7月29日22点左右,在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旺运饭店,因纠纷,刘某某被张某某、李某某打掉两颗下门牙,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某均承认2013年7月29日22时在长沟镇旺运饭店殴打被害人刘某某了,但都不承认将刘某某的两颗下门牙打掉,也不能证明是谁打掉的刘某某的牙;李某某只承认用马扎砸刘某某的头部了;在场三名目击证人林某某、田某某等均不能证明是谁将刘某某的两颗下门牙打掉的,是谁将刘某某的头打致轻微伤;证人宫某某证明刘某某的牙是他这次被打前就掉了;刘某某也不能指认是谁将自己的牙打掉的,是谁将自己的头打伤。为查清该案犯罪事实,该室询问了林某某、田某某,二人均证明是张某某将刘某某的牙打掉的,是李某某用马扎把刘某某的头打伤的。该室要求在外地打工的刘某某将被打详细经过形成陈述材料寄给来。刘某某陈述,是张某某将自己的两颗下门牙打掉的,是刘某某用马扎将自己的头打伤的。我们将该案犯罪事实调查清楚后,立即传讯了张某某、李某某,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指出,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得到从轻处罚,如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也得不到缓刑判决。张某某听后,幡然悔悟,顿时承认了刘某某的两颗下门牙是他用拳头打掉的,也是他指使宫某某做的假证;李某某听后,也证明了是张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的牙打掉的。4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现场作案演示,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
 
        他们采取现场演示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1人次。2016年4月13日该室受理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认定:2015年9月21日17时,在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张山北村,付庄村村民朱某某因鸣喇叭与该村张某某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张某某用砖头先后将朱某某妻子肖某某、朱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后,朱某某用从张某某手里夺过来的砖头把张某某的头左枕部砸伤,经法鉴定为轻微伤,把张某某左锁骨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该室审查发现,该案被害人张某某极其妻子冯某某均证明张某某的头左枕部轻微伤和左肩锁骨轻伤是朱某某用砖砸伤的,而朱某某只承认向张某某的头部砸了一砖,承认其头左枕部轻微伤是自己砸伤的,不承认其左锁骨骨折伤是己所为。朱某某妻子肖某某的证明与朱某某的供述同。经过审查判断该案证据真伪后,为促使朱某某认罪伏法,该室传唤了朱某某和肖某某,在检察室对当时作案情节进行现场演示。在演示中,办案该案的检察官扮演张某某蹲下,头往右扭,而后先后让朱某某、肖某某站在“张某某”左后部,以其手掌代替砖用力向“张某某”的头左枕部砸去,结果,“砖”砸到“张某某”头左枕部后,自然快速滑落到了“张某某”左锁骨处,对“张某某”左锁骨形成作用力。经过现场作案演示,朱某某不得不承认是自己那一砖把张某某的左锁骨打致轻伤的,不得不认罪伏法;朱某某妻子肖某某也如实证明了是朱某某将张某某左锁骨砸致轻伤的。此案正在在审理中。
 
         三、补充证据,使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该室对3起案件通过补充证据,使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月7日,该室受理了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公安机关认定:2015年3月29日13时,在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前街村,因土地纠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甲等人同陈某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厮打,后站在一旁的刘某某的鼻子被陈某某甲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可该室审查发现,该案证据是“一对一”,即对刘某某指认的陈某某甲将自己鼻子打伤的事实,只有陈某某甲供述,在场6名目击证人均不能证明。为补充证据,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室传唤了现场目击证人陈某某乙、陈某某丙,对其进行公民作证义务法制教育。经过教育,上述两名证人均证实是陈某某甲将刘某某的鼻子打伤的。因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室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5月11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省应急厅举办省直机关“党支部建设示范点”授牌仪式暨党建文化观摩活动
省应急厅举办省直机关
山东省公安厅举行厅机关民警荣休暨从警荣誉纪念仪式
山东省公安厅举行厅机
杨原田调研律师党建工作
杨原田调研律师党建工
省委政法委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就加强政治建设进行集体学习
省委政法委机关理论学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备案信息
本站已注册国际中文域名:齐鲁普法网.com 法治山东新闻网.com 法治山东网.com 法治山东.com 法制山东网.com 法治山东新闻网.net 法治山东网.net 法治山东.net 法治山东新闻网.cc 法治山东网.cc 法治山东新闻网.tv 法治山东网.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