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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新交法实施后两人使用假证被拘留

时间:2011-06-08 14:19:25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特约记者 于东方 通讯员 闫长春
近日,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执勤中查处两名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人员。

        本报讯(特约记者 于东方 通讯员  闫长春)近日,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执勤中查处两名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人员。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两名违法人成为荣成市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首次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予以行政拘留的使用假证的严重违法人员。N5Y法治山东网
        5月23日李某,男,26岁,黑龙江省五常市人,现在荣成市人和镇打工。李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是使用了一本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5月23日上午11时许,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七中队民警在人和镇政府驻地公路巡逻执勤中,对鲁F7470X号重型货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持有的驾驶证有伪造嫌疑。该驾驶员一下车就一再保证驾驶证的真实性,但民警不为所动,认真进行辨认、查证,最后该人在铁证面前不得不承认使用伪造驾驶证的违法事实。N5Y法治山东网
        魏某,男,31岁,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威海市打工。魏某在2010年6月份找人办理了一本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后来在9月份在安徽省交警部门办理了真实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是,该仍继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5月23日上午11时许,当其持伪造驾驶证驾驶鲁F9339B号三轮汽车,在荣成市崖西镇政府驻地公路处行驶时,被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一眼识破。N5Y法治山东网
        李某未取得驾驶证、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收缴伪造驾驶证,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四千元。魏某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收缴伪造驾驶证,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N5Y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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