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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农民工工资专户和保证金两项规定

时间:2022-05-30 07:25:07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范洪艳 张东君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两项规定,从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两项规定,从制度层面让农民工吃上“定薪丸”。PCc法治山东网

  这两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和各方主体责任,对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以及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存储比例、动用流程、监督管理等作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根据规定,总包单位应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参考比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8%,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2%,并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考类似项目比例执行。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工资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我省明确,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条件具备时,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
 
  据了解,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定比例存储,总包单位未依据相关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限制总包单位承接新工程,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范洪艳 张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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