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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名峰:下水道堵塞,污水倒灌,一楼受损,楼上业主是否均应承担责任

时间:2020-06-04 18:07:14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杨名峰
王某家中某小区一楼,2019年4月10日,王某下班回家,发现家中污水遍地,大量污水浸泡了家具、房门、墙皮。王某随即通知物业公司到现场处理,经物业公司查看,是由于同单元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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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名峰 
 
      【案情】
 
        王某家中某小区一楼,2019年4月10日,王某下班回家,发现家中污水遍地,大量污水浸泡了家具、房门、墙皮。王某随即通知物业公司到现场处理,经物业公司查看,是由于同单元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造成该单元所有业主生活废水,从阳台下水口倒灌造成的。经物业公司疏通下水管道,污水随即退去,但是造成了王某家具浸泡、墙皮脱落等损失,后王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及楼上13户全体业主处理损失问题未果,王某便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楼上全体业主赔偿其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责任。楼上业主认为,一楼业主也使用该下水管道排放生活废水,对于管道堵塞也有责任,部分业主认为自己没有随意倾倒带有垃圾的生活废水,不应承担责任。
 
        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业主及物业公司进行调解,最终由楼上13户业主及物业公司各赔偿王某损失200元,王某撤回了起诉,纠纷得以化解。
 
       【分歧】:
 
       本案中,对于楼上业主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全体业主随意倾倒生活废水垃圾都有可能造成下水管道的堵塞,依法属于共同侵权,在责任人不明的情况下,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包括受害人本人及楼上全部业主倾倒生活废水垃圾都有可能导致下水道堵塞,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法确认各业主的责任大小的,全体业主应当平均承担。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该楼的下水管道是各业主所共用的公共设施,每户业主都负有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正常使用义务。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因生活垃圾堵塞下水道,造成污水倒灌所致。而倾倒生活垃圾可导致下水道堵塞的责任人应当包括受害人本人及楼上全部业主。在具体是哪户业主或哪户个业主倾倒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都具有可能性。故,本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本案楼上全部业主倾倒生活废水垃圾的行为是在不同时间发生的,且均是各自独立实施的,他们在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在推定全体业主均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且无法确认各业主的责任大小。所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全体业主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着小区物业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如果物管公司存在管理不善、未尽相应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物业合同的约定,对造成下水道的堵塞有过错的话,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住宅楼内上下相邻业主因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低楼层业主财产损失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经常因无法确定责任而使相关利害关系人互相推诿,纠纷难以及时解决,如处理不当不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反而造成新的矛盾。为了维护相邻业主之间友好和睦相处,应当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尽量通过调解协商处理。调解不成的话则应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判决由使用该下水管道的全体住户平均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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