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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志喜:人民陪审员选任考试应予重新审视

时间:2015-12-17 07:40:56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舒志喜
笔者认为,以考试作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仅有违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原则,更有违陪审促进司法民主的制度设计初衷,应当予以重视。

                   人民陪审员选任考试应予重新审视Ew5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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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兴县人民法院  舒志喜
 
        当前,以考试作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必要程序,已成为诸多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行做法,并加以大力宣传。笔者以“陪审员 考试”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检索,检索结果前40页中,显示与人民陪审员选任考试直接相关的信息共132条,涉及全国各地法院,其中,2005年14条、2009年4条、2010年11年、2011年3条、2012年4条、2013年17条、2014年35条、2015年44条,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且许多信息甚至重复性被诸多级别较高的媒体转载。对此,笔者认为,以考试作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仅有违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原则,更有违陪审促进司法民主的制度设计初衷,应当予以重视。
 
        首先,选任考试有违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选任的随机性原则都有明确规定,如《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详细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两次随机抽选程序。试举一例,从100人中随机选20人,与从100人中考试选20人,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做法,前一种做法下,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入选;后一种做法下,只有考试成绩前20名的人才会入选,根本谈不到随机性问题。
 
        其次,选任考试不符合陪审制度改革的方向。《方案》与《办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条件改革,可归结为“一升一降”, 即任职年龄从年满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一般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更是取消了学历限制,也就是说,选任人民陪审员更加注重其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便于发挥其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选任考试则在原有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条件之上,又加了一条:具备较强的应试能力,人为提高了其入选的门槛,显然与陪审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再次,选任考试不利于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方案》指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选任考试面对的是不同行业、不同学历、不同年龄的人员,其间不乏博士生、研究生、教师,也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等,让他们参加同一场考试,本身即是实质上的不公平。另外,考试的特性在于一视同仁、整齐划一,以考试成绩定人员,无法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因而也无法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其次,选任考试存在胡乱因果的逻辑错误。在陪审制度中,存在两对因果关系:“选任——随机性——司法民主”,即为实现司法民主,而坚持随机性原则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培训——确定性——履职能力”,即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而对确定的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在考试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设计中,也存在一对因果关系:“选任——考试——履职能力”,即以确保人民陪审员具备更优的履职能力为目的,而在选任中开展考试工作。在以上三对因果关系中,前两对是正常的,第三种则是犯了胡乱因果的逻辑错误,也就是,考试和培训在客观上都是确保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的手段,但两者处于不同的因果关系中,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混淆。
 
        最后,选任考试可能会对人民陪审员形成错误导向。《方案》、《办法》均提出推动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审理案件,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主要是以其社会经验、社会阅历为分析评判的基础,而非法律知识,从而与法官在知识上、逻辑上形成良性互补。以考试作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必要程序,一方面体现了法院的“实用主义”思想,是对人民陪审员的“先期同化”;另一方面也会让人民陪审员先入为主地认为自己审案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知识,而非社会经验,从而形成错误导向,不利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推进。
 
        此外,从域外做法来看,两大法系均没有以考试作为陪审员或陪审团选任的程序设计,而是普遍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而司法民主的基础即是选任的随机性原则。考试选任人民陪审员违反了选任的随机性原则,从根本上来说也是对司法民主的实质性破坏,对此,应当予以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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