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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姻生育状况可拒绝告知单位

时间:2020-03-08 08:43:1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女职工的婚姻、生育情况等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于女职工个人隐私范畴,女职工有权拒绝告知用人单位。

      女职工的婚姻、生育情况等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于女职工个人隐私范畴,女职工有权拒绝告知用人单位。3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Rki法治山东网

北京三中院通过对审理的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当前女性的整体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案件类型丰富。其中女职工生育权益引发诉讼占比较高,在北京三中院2017年至2019年审理的女职工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26.3%。对此,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龚勇超称,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单方调岗降薪的,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待遇。Rki法治山东网

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北京三中院发现,除直接侵害女性身体的暴力行为外,语言暴力、冷暴力等侵害精神类的家庭暴力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女性的身心健康。许多女性认为涉及个人隐私或是出于恐惧,主观上在发生家暴事件后不愿选择报警等方式留存证据,在法庭上多为口头陈述,这给相关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对此,法官指出,家庭暴力不仅仅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还包括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司法实践中,女方提交录像资料、住院病历、受伤照片或者男方出具的《保证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侵害了女方身体、精神的,应当认定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Rki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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