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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法院:不具备诉的利益应当驳回起诉

时间:2023-04-14 06:22:52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何国防
近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具备诉的利益的起诉予以裁定驳回起诉。

          近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具备诉的利益的起诉予以裁定驳回起诉。EQJ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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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2009年2月20日,被告刘某作为投保人与原告自愿签订保险合同一份,投保险种为民生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9656元,交费期间5年,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交纳保险费。现被告在保险期间内违背契约精神,向原告提出无理要求,通过多途径进行投诉,要求原告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等。被告刘某则辩称,原告起诉的合同效力一直未否认,只是原告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向原告的主管行政机关投诉原告的违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EQJ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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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庄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合同有效双方并无争议,予以认定。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应当根据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对无争议的民事行为效力起诉要求确认,不具备诉的利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关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纠纷,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为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予以适当劝导,双方同意协商,但双方协商未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起诉。EQJ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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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做限缩性解释,诉讼请求和事实应当是基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事实”,对于无争议的民事行为效力起诉要求确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不具备诉的利益,依法应当驳回起诉。EQJ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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