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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中院:司法“直通车”护航安全生产

时间:2021-08-31 18:19:58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蒋状
近年来,东营市法院紧紧围绕各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平安东营建设。

        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正式施行。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落实到了具体的法律条款中。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加强刑事责任追究等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MAJ法治山东网

        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近年来,东营市法院紧紧围绕各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平安东营建设。
 
        为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的基础上,东营市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司法执法衔接机制三项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行政非诉审查的衔接配合,更加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更好地服务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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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东营中院召开安全生产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三项措施新闻发布会。市应急局、市司法局、各县区应急局、各县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及企业代表和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东营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冯俊海发布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司法执法衔接机制三项措施》。
 
        新闻发布会后,东营市法院与市应急局联合举办新《安全生产法》专题培训,围绕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分别进行了讲解。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培训。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司法执法衔接机制三项措施
 
        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依法支持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在促进行刑衔接基础上,着力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审判执行工作衔接机制,重点强化以下三项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司法衔接“直通车”。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线上实行网上立案,线下开通“绿色通道”。人民法院组建专门审判团队,依法及时审查,一般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疑难复杂案件15日内审查完毕。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由审查人员直接移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充分利用网络查控等手段,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加大媒体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充分发挥司法的威慑、教育、引导功能。对进入诉讼的案件,切实提高办案效率,监督支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开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直播间”。请进来“学法到法庭”,开庭审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行政典型案件时,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参加旁听,让庭审现场成为安全生产的教育课堂。走出去“送法到一线”,积极组织法院干警参与安全生产宣传,走进企业生产一线进行法律知识宣讲,解答法律问题,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媒体网络,采取“典型案例详解+视频直播+互动答疑”方式,系统宣讲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多角度、全方位宣传企业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扩大宣传效果。
 
        三、强化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三个延伸”。对审理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不当、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落实风险分级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案件审理执行中发现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漏洞,及时向企业提出司法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通报辖区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案件和信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操作规程及隐患排查治理和培训教育机制,切实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努力将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到实处。
 
专家点评:安全生产执法司法衔接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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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砚涛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即将实施之际,东营中院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司法衔接三项措施,这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个实际行动。
 
        一、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及非诉执行工作,是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活动的坚实法律后盾。行政权具有效力先定特点,但却是非终极性的。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审判及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既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又有利于监督和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既有利于培育人民群众守法意识,又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一定意义上说,司法监督尤其是通过非诉执行的监督,是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种有力支持。行政主体坚持依法行政,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体现行政执法效率的保障,也是进入执法司法衔接“直通车”的前提。东营中院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司法衔接“直通车”,这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也是对依法行政的支持,有助于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人民法院的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更有针对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起因,有的是逐利,有的是不懂法,有的是疏忽大意,也有的是拿法律当儿戏。针对这些违法行为,通过采取宣传、警示、教育等措施,特别是通过生动的案例,震撼心灵,约束行为。做好“法治直播间”,既有利于答好行政诉讼案件增量“减法”题,可以把更多的安全生产纠纷化解在诉前,又有利于把安全生产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围绕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工作,人民法院在公正裁判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发挥审判职责的延伸功能,通过对行政机关、涉事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吹哨预警,合力护航,可以有效帮助把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一些短板补齐、弱项增强,推动科学决策、规范执法,消除隐患、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分享安全生产的红利。
 
       安全生产大于天,安全责任重于山。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都是数个家庭惨剧,做好司法执法衔接机制三项措施,警示、教育、引导企业安全生产,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实践活动的最好体现。我相信这三项措施的实施,一定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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