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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仍被莒南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时间:2017-12-20 11:18:51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邹旭 姝伶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涝坡法庭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

                      “二次起诉”离婚仍被莒南法院判决不准离婚iiy法治山东网

 
         法治山东网莒南讯(通讯员 邹旭 姝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出现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应诉后,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此时,若原告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若想离婚,需等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法官一般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次起诉”。当然,也有例外,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出现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会判不准离婚。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涝坡法庭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张某、李某于2001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2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7年1月22日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未能和好,而李某在此期间患上股骨头坏死症及石棉肺等疾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
 
        2017年9月5日,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态度坚决,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张某应当给予治疗,并称张某此时起诉离婚,是对李某和孩子的遗弃,若张某坚持离婚就是将李某与女儿逼上绝路,他们不得不告张某遗弃罪。其女儿支持李某,当庭情绪激动指责其母亲抛弃了她和爸爸,不同意张某与李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身患重病,张某作为妻子,身体健康,基于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扶持的义务,故应与李某同甘共苦,积极协助治疗。张某虽然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在本案不适合‘通常所说的“二次起诉”判离’的常规做法。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原因就在于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扶持义务。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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