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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西超检察长出庭支持全市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8-05 07:24:17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文/巴光莲 李佳丽 图/于文豪
8月4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诉讼的胡某某、程某某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检察院检察长丁西超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国滨担任审判长

        8月4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诉讼的胡某某、程某某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检察院检察长丁西超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国滨担任审判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药品领域从业人员及执法人员40余人应邀旁听。该案全程公开审理、网络直播,实现电子证据展示,这是全市首例检察长出庭支持公益诉讼案件。RHm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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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至2019年,胡某某、程某某通过网店、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形式销售“艾芙琳”及其他无标识减肥产品,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经检测,涉案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为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药品成分,使用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疾病风险。
 
        2019年胡某某、程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胡某某、程某某在明知涉案的保健品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风险,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经公告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本案提起诉讼,遂依法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丁西超检察长宣读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发表了出庭意见,从案件事实、证据,被告行为违法性,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必要性等角度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方面的社会效果。起诉书要求,胡某某、程某某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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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胡某某、程某某当庭承认其实施了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忏悔,对受害消费者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金,增加行为人违法成本,震慑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者,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以能动司法检察工作,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文/巴光莲 李佳丽 图/于文豪)
 
 
案件相关法条
 
 
一、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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