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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开发区检察院与区纪工委监工委会签《意见》建立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时间:2020-07-17 11:14:01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申冲
为充分发挥区纪工委监工委执纪执法职能和区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日照开发区检察院与区纪工委监工委会签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决策部署和山东省人大《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精神,充分发挥区纪工委监工委执纪执法职能和区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日照开发区检察院与区纪工委监工委会签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Rww法治山东网

 
       《意见》指出,区纪工委监工委、区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双方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具体事务。
 
       《意见》强调,区纪工委监工委在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中,发现在上述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及时将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可能影响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结果,构成违纪违法的,以及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情形的,应当将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区纪工委监工委,并协助核查处置。
 
       《意见》要求,区检察院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逾期回复、不予回复、推诿、敷衍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区检察院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将有关情况通报区纪工委监工委;区纪工委监工委可以要求检察建议所涉部门和人员对上述情形做出解释和说明,构成违纪违法的应追究其纪法责任。区纪工委监工委与区检察院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对符合相关情形的案件可以成立联合办案组进行调查处理。
 
          (申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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